《科创区对外开放合作的十项优惠 政策(试行)》

中共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工作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创区对外开放合作的十项优惠

政策(试行)》的通知

创业园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园区招商引资政策力度,推动科创区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科创区对外开放合作的十项优惠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政策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再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科创区党工委综合办   科创区管委会综合办

                         2017年5月3日

科创区对外开放合作的十项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均在科创区的企业。

第二条  本政策中各种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于科创区区级财政。

           第二章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科创区新建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总部企业其股票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来科创区建立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投促局。

第三章 金融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来科创区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担保等金融机构且注册资本和运营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规模以上产业基金每年按其实际投放市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总额给予奖励,用于支持科创区内企业的按照支持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全年融资总额中用于科创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的,按实际投入到建设项目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财政局。

第四章 工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新引进协议投资3000万(含3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经发局。

第五章 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认定为军民融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条  对工业企业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每新取得一个证书,按照取得证书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军民融合企业,按项目研发合同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第四条  对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军民融合企业或者机构,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使用资源的单位,按年度实际发生服务费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对承担军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按其单项军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或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进入展示板给予3万元奖励补助,进入融资板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进入交易板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经发局。

第六章 高校及科研院所(含企业)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建国家级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新建省级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挂牌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级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挂牌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有两院院士参股高校创新创业的项目公司且院士出资比例达到20%,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给予出资院士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牵头或主要参与制定行业国家标准或关键性技术指标并被国家认定公布的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创业服务中心,配合部门为区经发局。

第七章 服务业、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市外大型批发零售、知名住宿餐饮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二条  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设备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2年企业营销额平均增长超过200%、300%、50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10万、15万元;当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投促局。

第八章 文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首播的,给予每分钟3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省级电视台主要频道或动画频道首播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市级电视台主要频道首播的,给予每分钟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获得以政府名义给予企业或作品奖励称号的:国家级重要奖励和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省级重要奖励和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市级重要奖励和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影视创作在电影院线、中央电视台或卫视频道公开放映的,根据票房收入,给予影视公司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在科创区投资建立影视基地或文创观光旅游的公司,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党群部。

第九章 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通过IDC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二条  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带宽、电费、云计算服务等费用,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述三项实际成本的10%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所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

第三条  对从事重点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经权威机构评审后,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经发局、区投促局。

第十章 国际交流合作优惠政策

第一条  毕业5年内持经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的归国留学生和毕业5年内持国内985、211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外国留学生,在科创区创业经评审,本科毕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硕士毕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博士毕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条  世界500强企业、国外高校(经教育部认可的)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科创区实施转化,经评审给予一次性2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

第三条  新三板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给予每个分公司5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购买境外或国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且该技术在科创区落地转化的,给予合同成交金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申请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件专利最多支持2个国家的申请,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  企业获得海外资本投资,一次性给予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的奖励,单项投资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本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创业服务中心,配合部门为区党群部、区科知局。

第十一章 税收、人才、场地等综合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新入驻科创区成立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年税收额区级留存部分达到50万以上的,前两年按主体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主体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新注册在科创区进行房地产业开发的企业,年税收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主体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未与科创区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但实际对我区税收做出突出贡献的,前两年可按其主体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四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的,前两年按区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区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年纳税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六条  对入驻科创区5年(含5年)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主体纳税总额区级留存的增加部分的10%给予奖励(工业企业除外)。

本节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财政局。

    二、人才政策

第七条  一类人才:两院院士和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职工作,且每年在绵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给予一次性50万元安家补助以及2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和1万元/年的医疗健康服务津贴。

第八条  二类人才: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原世界500强企业大区区域总部负责人,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职工作,且每年在绵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给予一次性30万元安家补贴以及1万元/年的人才津贴和5000元/年的医疗健康服务津贴。

第九条  三类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入选省级“千人计划”,国内500强企业集团副总经理(含)以上,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职工作,且每年在绵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安家补贴以及5000元/年的人才津贴。

第十条  四类人才:对科创区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人。

本节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党群部。

    三、场地政策

第十一条  新入驻科创区孵化器的企业,减免两年办公场地租金。

第十二条  新入驻科创区加速器的企业,年纳税总额10-50万(含10万元)的,减免两年厂房租金;年纳税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减免3年厂房租金。

本节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创业服务中心。

    四、赛事项目政策

第十三条  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在获奖后两年内在科创区注册落地的,按其获奖金额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  科创区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该项目继续在科创区运营发展一年以上,按其获奖金额给予全额奖励。

本节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创业服务中心。

    五、采购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管委会优先采购科创区企业的产品及服务。

第十六条  科创区企业采购区内无资产关联企业的产品及服务,按其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

本节政策执行牵头部门为区创业服务中心。

第十二章 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第一条  资格认定。企业或相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申报资格否决:

1.企业当年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领域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2.提供资料不实的;

3.上年度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存在未依法纳税行为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由牵头部门根据奖项设置,制定申报细则,组织企业申报,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管委会投促委办公室。

2.评审。由区管委会投促委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每半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管委会投促委同意后,形成建议名单。

3.审核。评审小组将建议名单上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

4.公示。将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结果在科创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情况核实后再次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5.兑现。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兑现奖励。

第十三章 其他说明

第一条  以同等条件享受了园区原有支持政策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不再给予支持。区级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一企一议”支持政策未到期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园区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条  为保证本政策的顺利实施,投促委应建立容错机制。

第四条  本政策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最终解释权归科创区投促委办公室。

 

    备注:

    一、总部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申报时年末从业人员已经达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已经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1.批发零售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申报时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电商企业主营业务已经达到400万及以上;2.住宿和餐饮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申报时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指直接投入的设备和厂房等。

五、体育、旅游等项目参照文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执行。

六、税收是指主体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