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5〕84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军民融合企业的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军民融合产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二条 军民融合企业认定范围:在绵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军民融合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整体转制为生产性和技术服务性的企业;
(二)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等投资成立的、以科技成果入股的全资或合资的企业;
(三)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等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技术服务所成立的全资或合资企业;
(四)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校)等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军转干部领办创办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五)承接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从事生产性的企业,或从事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为主的生产服务性企业;
(六)直接承接国防军工采购合同,为国防军工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整机产品、军需物资或技术服务的企业;
(七)为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军队保障维修企业、民口配套等单位生产的军品提供配套的企业;
(八)为保障军品生产提供特种设备、专用设备或关键重要设备的企业;
(九)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或《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十)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其中之一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 市经信委(市国防科工办)、市科技城管委会军民结合办、市科知局为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国防科工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军民融合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初审、合规性审查、认定及授牌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军民融合企业,由企业自我评价,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初审。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件要求组织初审工作,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汇总上报市经信委(市国防科工办)。
第八条 合规性审查。依据县市区(园区)的初审报告和企业的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或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九条 认定及授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经过资料审查、实地考评、专家答辩、部门会审,形成认定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授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绵阳市经信委(市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市检察院,绵阳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