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16〕7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委第175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政府政策目标引导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及管理团队来德阳设立投资基金,对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进行投资。

引导基金支持有潜力、有前景的行业加快发展。投资领域包括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银政合作,市级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来源:

(一)预算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旅游、文化等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二)符合使用规定的中央和省可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

(三)由市级统筹安排,由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承担出资的专项投资资金等;

(四)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设立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投集团”)。

第七条 引导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分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常设委员由市政府领导、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产投集团负责人组成。非常设委员由引导基金使用对象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在投委会开会决策前随机抽取确定专家。

第八条 投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的决策;

(二)审定引导基金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退出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性质和产业特点,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提请设立相应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经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投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投委会成员联络和协调,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监管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风险控制、投资及退出机制、 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完善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基金运营和到期结算、股权转让、企业回购退出等机制;

(三)统筹管理子基金的设立,负责子基金的设立谈判,按照章程和协议参与子基金的运营、投资、收益分配、退出管理等;

(四)负责管理并承办引导基金其他投资活动,确保引导基金安全完整;

(五)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分配、退出等情况。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发起设立和参股各类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以采取跟进投资、风险补偿、其他投资等其他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须投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大额基金使用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引导基金的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引导基金投资对象需接受审计,并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设立。

(一)子基金根据投资行业不同,可以分设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节能减排投资基金等各类子基金。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子基金;

(二)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在子基金设立时,应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原则上引导基金的投资额不能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

(三)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类子基金须100%投资于德阳市辖项目,其他各类子基金,原则上不低于60%的资金须投资于德阳市辖内相关行业项目;

(四)子基金的年度管理费不高于实际到位资金的2%(天使投资基金不超过3%)。

上述(三)、(四)款,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对在本市内注册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在子基金没有进行投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投资之后引导基金可以同等条件采取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按照不超过社会资本实际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对招商引资引进的重点孵化企业的投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策。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计提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如社会资本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失败,引导基金可按照社会资本投资损失的1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风险补偿的申请仅限于外来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没有子基金投资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出现的损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查,经投委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额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5%。

第十六条 经投委会决定,引导基金可以参与对担保、再担保机构、银政合作融资平台进行投资,建立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等。

第四章 引导基金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设立托管专户,托管银行由投委会办公室按照公开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中选择。托管银行须在德阳市有具体经办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公开方式选择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具有募集大量社会资本的能力,应参股子基金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将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 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市政府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引导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的所有投资收益属于财政,按照引导基金出资来源不同和特定投资对象,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引导基金的收入收缴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出资的引导基金收入缴入市级金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收益及亏损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规定纳入财政统一核算。

第六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到期结算、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原则上10年内应退出。

引导基金的退出时间、方式、价格按照引导基金与投资对象签订的合作协议、章程等约定执行,需要退出时,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报投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基金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子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引导基金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定期公布。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收支核算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告和引导基金运作及投资管理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报送专户资金管理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