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文 号:宜府办函[2016]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市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川办函〔2016〕65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引导建立50个以上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或乡村旅游联合社,力争创建4个以上四川省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县,实现乡村旅游年收入200亿元以上,形成以乡村旅游合作社经济形态为鲜明特征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模式,为乡村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特色,分类引导。乡村旅游合作社是我市乡村旅游发展的重点和突破点。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乡村旅游资源特色和发展现状,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引导建立一批乡村旅游合作社。在翠屏区燕山村、长宁县佛梨村、兴文县永寿村、筠连县春风村、筠连县木映村、高县流米村、文武村、大屋村、宜宾县新文村等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引导农村能人、经营企业和专业大户等牵头建立乡村旅游合作社。在蜀南竹海、兴文石海等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周边地区,积极培育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科普教育、康养度假等为主题的休闲旅游合作社。在宜宾都市乡村旅游核心区、长江乡村风情旅游带、金沙江高峡平湖乡村旅游带、岷江丹山碧水乡村旅游带、南广河田园风光乡村旅游带、淯江河生态画廊乡村旅游带等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地区,引导依托农业专业合作社建立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农民以闲置房屋、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入股乡村旅游合作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至少占乡村旅游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二)丰富业态,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文旅、农旅等融合发展,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延伸产业链,丰富乡村旅游业态。以翠屏区罗家村、南溪区金山村、长宁县和乐村、兴文县毛村、宜宾县新联村、江安县双江村等乡村旅游提升示范点为重点,积极开发农业观光、文化创意、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多种业态乡村旅游产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游客需求;依托南溪豆腐干、长宁竹雕、江安竹黄、高县、筠连、珙县、屏山茶叶、兴文县方竹笋等农业产品优势,开发设计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鼓励其他类型合作组织依托产业优势发展乡村旅游。

(三)培育典型,示范带动。按照全省乡村旅游合作社相关认定标准,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产业基础牢、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新、经营管理规范、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乡村旅游合作示范社,以及组织领导得力、政策保障到位、监督管理严格、合作社覆盖面广、乡村旅游整体发展水平高的示范县,引领全市乡村旅游合作社加快发展。依托乡村旅游扶贫村和国家级、省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重点培育一批旅游扶贫示范社和休闲旅游示范社。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品牌创建、服务质量标准认证等活动。引导乡村旅游合作社积极申报一批乡村旅游提升示范项目和特色乡镇、精品村寨等乡村旅游类品牌。

(四)加强监管,提升质量。旅游、农业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乡村旅游合作社科学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积极指导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技术技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培育新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人才,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5000人次。组织县(区)乡村旅游合作社赴省内外考察学习。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整合项目资源,加快改善旅游交通、停车场、旅游厕所、导识系统、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鼓励和扶持乡村旅游合作社运用“互联网+”思维,到2020年,网站、短信、微信等平台建设覆盖率达到80%。积极推进互联网电商平台、线下销售网络发展,逐步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是实施乡村旅游合作社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对推进农业现代化、助农增收和提升乡村旅游发展水平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政策机制,加大帮扶力度,认真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外侨、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整合资源,形成共同推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二)强化财税扶持。各县(区)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免费或优惠技术服务支持。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引导资金,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予以重点支持。

(三)强化项目倾斜。国家和省级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涉农相关部门可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组织实施,提高其综合生产能力。优先考虑市级以上示范社申报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乡村旅游提升示范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项目申报手续和项目确定方式。乡村旅游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强化金融支持。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乡村旅游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探索乡村旅游合作社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积极构建涉农银行机构与乡村旅游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为成员统一投保,其保险补贴和保费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创新符合乡村旅游合作社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五)强化要素配置。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市重点项目定性定量标准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投资的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乡村旅游合作社及其投资的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给予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民的承包地、集体土地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生产设施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发展乡村旅游。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和支持旅游、农业、林业、管理、营销、创意、法律等专业人员到乡村旅游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旅游外侨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合作社建立情况作为各类品牌创建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