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科知局,科学城军转民发展部,有关军工、民口配套企事业单位、民爆企业:
为切实推行《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市科管委军民结合办联合起草了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科知局、科技城管委会军民结合办
2016年1月14日
附件:《<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每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符合《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相应条件的说明材料或纸质文件、证书等(复印件);
(五)认定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条 初审及认定。初审工作每年4月份进行,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形成初审报告,县市区(园区)填写《XX县市区(园区)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初审汇总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初审报告、汇总表、企业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料装订成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光盘一张)。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进行,按照《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被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每季一报、年度一查、三年一复审做好审查和复审工作。每季度上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填写《XX年XX季度军民融合企业情况统计表》;每年上报年度总结报告;每三年开展一次复审工作,季报和年度报告是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军民融合企业资格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军民融合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六条 被取消军民融合企业资格的,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七条 对首次纳入绵阳市军民融合企业目录的企业,给予贰万元资金支持;对军民融合企业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统计的(其中,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伍万元资金补助。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推动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八条 支持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优先申报相关政策性资金和项目。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市经信委(市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XX年XX季度军民融合企业情况统计表》;右键点击另存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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